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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一些侵权者故意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标识,企图通过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来获取经济利益。这种“擦边”和“碰瓷”行为严重损害了商标持有者的权益。腾冲市人民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涉及商标专用权纠纷的案件,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原告某公司在2010年成功注册了“某思”商标,并在2014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腾冲县某藤器加工店是一家经营藤家具加工和销售的个体工商户,自2000年注册以来一直在腾冲市某镇经营。
2022年,原告通过委托的第三方在被告店铺购买了名为“格里某思床垫”的产品,并随后申请了保山市某公证处对整个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鉴于床垫上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高度相似,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导致消费者混淆的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销售的床垫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范畴。被告在产品名称中使用了“格里某思床垫”的标识,其中“某思”部分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由于原告的注册商标在国内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的行为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产品与原告有特定关联。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带有“格里某思床垫”标识的床垫,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